洗錢與反洗錢知識
一、洗錢的概念和由來
洗錢是通過隱瞞、掩飾非法資金的來源和性質,通過某種手法把它變成看似合法資金的行為和過程。主要包括提供資金賬戶、協助轉換財產形式、協助轉移資金或匯往境外等。
通過各種方式掩飾、隱瞞毒品犯罪、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、恐怖活動犯罪、走私犯罪、貪污賄賂犯罪、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、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,將構成洗錢罪。
20世紀20年代,美國芝加哥以魯西諾為首的龐大犯罪組織,為逃避美國現金交易報告制度限制,合理解釋大量現金的來源,以開設洗衣店為掩護,將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業務收入中,再向稅務部門申報,使得犯罪收入在形式上合法化。
二、反洗錢的概念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》第二條規定: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、隱瞞毒品犯罪、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、恐怖活動犯罪、走私犯罪、貪污賄賂犯罪、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、金融詐騙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,依法采取相關措施的行為。
三、刑法中有關洗錢的罪名
(一)洗錢罪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:明知是毒品犯罪、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、恐怖活動犯罪、走私犯罪、貪污賄賂犯罪、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、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,為掩飾、隱瞞其來源和性質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;情節嚴重的,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:
1.提供資金賬戶的;
2.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、金融票據、有價證券的;
3.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;
4.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;
5.以其他方法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。
(二)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: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、轉移、收購、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、隱瞞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
(三)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;窩藏、轉移、隱瞞毒品、毒贓罪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:包庇走私、販賣、運輸、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,為犯罪分子窩藏、轉移、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四、反洗錢與保護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
反洗錢工作不會侵犯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?!吨腥A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》專門規定,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或者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,應當予以保密;非依法律規定,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。
五、反洗錢與自我保護措施
(一)不隨意出借身份證件供他人使用;
(二)不隨意出售、出租、出借銀行卡和賬戶供他人使用、替他人中轉資金;
(三)不隨意替他人攜帶現金、無記名有價證券出入境;
(四)不為身份不明人員代辦金融業務;
(五)不參與提供或使用非法金融業務,如地下錢莊,選擇合法可靠的金融機構辦理業務。
為防止他人假借個人名義從事非法活動,以及防止不法分子渾水摸魚擾亂正常金融秩序,到金融機構辦理業務時,應配合金融機構做好以下工作:
1.在開立賬戶、大額現金存取、替他人或者他人替自己辦理金融業務、辦理一次性金融業務等時,按要求出示身份證件;
2.身份證件到期更換時,及時通知金融機構進行更新;
3.如實填寫個人身份信息,如姓名、年齡、職業、聯系方式等;
4.配合金融機構以電話、信函、電子郵件等方式確認真實身份;
5.回答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合理的提問。
五、積極參與反洗錢的其他方式
舉報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》第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洗錢活動,有權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公安機關舉報。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和舉報內容保密。
宣傳:每個公民都可以向身邊的親人、朋友、同事宣傳反洗錢知識,為普及反洗錢知識、提高全民反洗錢意識貢獻一份力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