期貨,通常指的是期貨合約,是一份合約。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、在將來某一特定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準化合約。這個標的物,又叫基礎資產,對期貨合約所對應的現貨,可以是某種商品,如銅或原油,也可以是某個金融工具,如外匯、債券,還可以是某個金融指標,如三個月同業拆借利率或股票指數。期貨交易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。
什么是期貨交易
期貨交易是以現貨交易為基礎,以遠期合同交易為雛形而發展起來的一種高級的交易方式。它是指為轉移市場價格波動風險,而對那些大批量均質商品所采取的,通過經紀人在商品交易所內,以公開競爭的形式進行期貨合約的買賣形式。
衍生產品是一種金融工具,一般表現為兩個主體之間的一個協議,其價格由其他基礎產品的價格決定。并且有相應的現貨資產作為標的物,成交時不需立即交割,而可在未來時點交割。典型的衍生品包括遠期,期貨、期權和互換等。
什么是衍生品交易
金融衍生品交易(FinancialDerivatives)金融衍生產品是指其價值依賴于基礎資產價值變動的合約。這種合約可以是標準化的,也可以是非標準化的。標準化合約是指其標的資產(基礎資產)的交易價格、交易時間、資產特征、交易方式等都是事先標準化的,因此次類合約大多在交易所上市交易,如期貨。非標準化合約是指以上各項由交易的雙方自行約定,因此具有很強的靈活性,比如遠期合約。
案例一:作獲利保證欺詐客戶
某期貨公司市場開發人員梁某,在開發客戶過程中向投資者王某承諾期貨投資包賺不賠。王某聽信后很快投入10萬元進行期貨交易,井將交易密碼告訴梁某,由梁某代他下單。不久,王某賬戶就虧損4萬元。由于心虛,梁某未向王某匯報真實交易情況,反而謊稱盈利。后來王某在查詢賬單時發現真實情況,便向梁某質問,梁某竟不辭而別,不知去向。王某無奈向期貨公司提出索賠,幾經調解期貨公司賠償了王某的部分損失。
評析《期貨交易管理條例》第25條第2款規定,期貨公司不得向客戶做獲利保證。本案例中期貨從業人員梁某違反規定向客戶做出獲利保證,屬于欺詐投資者的行為。
此外,梁某違反中國證監會禁止從業人員代客戶決定交易指令的規定,私下代客戶做單,交易過程中還企圖隱瞞虧損事實,謊稱盈利,嚴重損害了投資者利益。事發后,梁某不辭而別,使所在公司蒙受損失,反映出梁某缺乏基本職業道德,他的行為不僅毀掉了自己的名譽,甚至損害了整個期貨行業的聲譽。本案例還反映出該期貨公司未能對梁某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。期貨公司應防患于未然,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日常管理和教育,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監督和制約機制。
案例二: 2020年原油寶事件
事件始末:疫情下油價轉負,多頭移倉遭損失
疫情影響供需失衡,全球油價快速暴跌。2020年1季度,疫情使全球生產經營活動停滯,海外煉油廠產能利用率大幅走低,原油庫存創新高。美國原油期貨交割地,俄克拉荷馬州庫欣地區原油存量持續增加。EIA數據顯示,庫欣地區庫存一度達到6500萬桶,而庫欣實際可用庫容為7600萬桶,庫存一度超過庫容的85%?!皟τ碗y”問題影響WTI原油期貨5月合約的多頭到期難以交付現貨,市場一度出現“空逼多”行情。
交易所臨時修改規則,WTI原油期貨合約一度出現負油價。2020年4月3日,CME交易所發出通知修改IT系統的代碼,首次允許負價格申報和成交。4月8日與清算公司和客戶進一步溝通,不排除有負油價出現的可能。4月20日當天(北京時間4月21日凌晨)為20年5月合約最后交易日,臨近交割合約持倉量減少,價格波動易受到大資金影響而放大,CME交易所WTI油價一度最低達-40美元/桶,結算價達-37.63美元/桶。
原油寶產品掛鉤近月合約,交易結算時間差放大移倉損失。“原油寶”產品是中國銀行于2018年1月開辦,為境內個人客戶提供掛鉤境外原油期貨的交易服務。其中,美國原油品種掛鉤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的德州輕質原油WTI期貨首行合約。個人客戶參與原油寶投資為無杠桿交易,需100%保證金。
交易規則設定方面,1)產品約定采用掛鉤期貨合約交易,在合約到期時需進行滾動合約移倉或軋差處理。其中,軋差是指僅平倉持有的全部當期合約,進行交易盈虧結算;移倉是指平倉持有的全部當期合約,同時開倉下期合約。2)產品設定的交易和實際結算的時間差客觀存在。據中行披露,原油寶產品國內投資人對20年5月合約最后交易時間為北京時間4月20日晚22點,而結算價則是采用北京時間4月21日凌晨2點28分至2點30分的WTI交易均價計算。因此,在20日晚22點前未進行主動軋差處理或滾動合約移倉交易的多頭客戶,只能以21日凌晨的負油價進行結算,面臨穿倉和“倒欠”銀行保證金的風險。
影響:個人客戶虧損,銀行面臨處罰和賠付風險
個人投資客戶面臨風險,穿倉和“倒欠”保證金。部分客戶選擇以民事訴訟方式解決原油寶穿倉糾紛,最終司法判決結果“由中國銀行承擔全部穿倉損失和20%的本金損失,返還扣劃的原賬戶中保證金余額,并支付相應資金占用費”。
銀行作為結構性產品設計發行方,面臨處罰和賠付風險。2020年12月,銀保監會就中國銀行“原油寶”產品風險事件依法開展調查工作,并對所涉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,并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。一是產品管理不規范,包括保證金相關合同條款不清晰、產品后評價工作不獨立、未對產品開展壓力測試相關工作等;二是風險管理不審慎,包括市場風險限額設置存在缺陷、市場風險限額調整和超限操作不規范、交易系統功能存在缺陷未按要求及時整改等;三是內控管理不健全,包括績效考核和激勵機制不合理、消費者權益保護履職不足、全行內控合規檢查未涵蓋全球市場部對私產品銷售管理等;四是銷售管理不合規,包括個別客戶年齡不滿足準入要求、部分宣傳銷售文本內容存在夸大或者片面宣傳、采取贈送實物等方式銷售產品。中國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合計被罰款5050萬元。
(藏格礦業董事辦提供 2022年9月)